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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票抽奖奖金不用纳税 与彩票中奖纳税政策不同 [打印本页]

作者: shm2009    时间: 2011-12-17 14:43
标题: 发票抽奖奖金不用纳税 与彩票中奖纳税政策不同
广东地税:与体育彩票中奖奖金纳税政策不同
( K8 m; G0 p$ U  明年1月1日起,广东地税将实行新的发票抽奖办法,此事引起市民关注(见本报12月14日报道),有不少市民咨询:在实行新发票抽奖办法后,中奖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15日来自广东省地税局的答复是:明年广东实行新的发票抽奖办法后,中奖的奖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A# [1 z  M4 [9 a% M  广东省地税局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新的发票抽奖办法设置奖金分别为200元、100元和50元,均未达到规定的扣税标准,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 m* i; R! V& r, {# n: S4 k1 Z
  针对有市民把发票中奖与体育彩票中奖奖金缴税政策混淆的情况,广东省地税局进一步解释,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纳税起征点。
' Z- T- V& [( j2 E1 u2 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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