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7 v. _2 z ^6 _. J m6 n 今年44岁的许某是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农民。2011年1月5日至3月31日,许某伙同他人在方城县某乡农户家中开设DC,每天自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纠集20人至60人聚众参与DB。李某为DC场主,负责DC的运行及全面工作,开场期间共抽取头钱50万元左右;许某负责吃赔,也就是负责为庄家收取或赔付赌资,营利2000余元。# k- E; N3 g2 G+ s, P
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DC,聚众DB,从中抽头渔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妨害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DC罪,且系共同犯罪。但考虑到许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同时许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他人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庭审中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同时,为有利于许某的改造,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判处禁止许某1年内再次与DB人员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