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办理Du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如下三方面:
Dubo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Dubo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Dubo;“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Dubo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Dubo,只是为受贿人Dubo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Dubo。二是认定Dubo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
国家工作人员Dubo从重处罚。《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Dubo罪的,社会危害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Dubo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Dubo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DC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天朝公民赴境外Dubo,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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